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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旬老人坠楼身亡 养老院赔偿4.4万元

      77岁老人在养老场所自己翻越窗户坠楼受伤,10天后因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身亡。老人家属将养老场所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养老场所赔偿损失。8月22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法院获悉,虽然老人是自己翻越坠楼受伤突发脑出血身亡,但养老场所自身存在一定管理疏漏,仍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戴先生将患有老年性痴呆症的父亲戴某送到了世外桃源养护中心,双方入住养老机构协议书中约定由养护中心为父亲安度晚年提供生活居住、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服务,并在入院前对其健康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2012年10月7日凌晨1时许,老人起夜外出未归,同住的老人第一时间通知养护中心夜间值岗人员。经查找,最终在楼门外的水泥地上发现了受伤的老人。接到通知后,戴先生赶到现场将老人紧急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经检查,医生发现老人身上多处出血、多处骨折,为其办理了住院手续。

      10天后,老人因脑出血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去世。戴先生认为父亲去世与养护中心管理不善有极大的关系,遂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养护中心赔偿各项损失。对此,养护中心认为老人的死与中心的管理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老人是在养护中心3号楼二层住处的走廊,自己翻越窗户坠地受伤的。在医院治疗10天后,老人最终因脑出血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去世。

      法院认为,虽然事故是老人自己翻越窗户后坠地受伤,在医院治疗10天后因脑出血突发呼吸心跳骤停而经抢救无效去世,但世外桃源养护中心不能推卸其自身存在一定的管理疏漏。根据双方过错责任,法院认定养护中心承担30%责任,依法赔偿4.4万元。

      入住养老院 仔细看合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观念的转变,现在有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进入养老院或者老年公寓安度晚年。与此同时,老年人在养老院中受到意外伤害带来的赔偿问题,或因服务标准引发的合同纠纷等问题也日渐增多。日前,房山法院法官结合两起案例,提醒市民选择养老院以及签订服务合同时应更加谨慎。

      ■案例一

      人身有伤害 免责条款无效

      李女士和北京某养老机构达成养老入院协议,将母亲张女士交由养老机构照顾和看管。合同中约定张女士在室内、院内独自活动,因自己的原因或身体因素受到意外伤害,养老院应及时通知家属,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张女士入住几个月后,在房间内不慎摔倒。事发时护工不在,养老院只进行了简单的处理,且在张女士伤情加重后,才将此事电告李女士,并将张女士送医治疗。入院治疗两个月后,张女士心脏骤停死亡,经鉴定,引起张女士心脏骤停的原因是心肺复苏术后高血压、冠心病、左股骨颈骨折。李女士认为养老院未尽到看护义务,要求养老机构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5万元。

      法官说法:意外发生原因是护工未尽到看护义务,且事后院方未及时联系家属,而左股骨颈骨折也是张女士的死亡原因之一,养老机构的过错行为与张女士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入院协议中有免责条款,但这种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最终,李女士的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

      ■案例二

      入院未签约 也须担责任

      汪女士入住某养老院时,虽未签订入住服务合同,但按月交纳养老服务费。入院一年半后,汪女士因心脏病突发猝死。汪女士的儿子吴先生认为养老院存在过错,起诉要求养老院赔偿各项损失24万余元。石家庄老年公寓

      吴先生认为养老院未按规定在老人入住前进行体检,也没有签订必要的入住服务合同,导致养老院连汪女士子女的联系方式都不知道。而汪女士发病时,养老院既没有采取任何急救措施,也缺乏必要的急救设备,导致老人病情被耽误。

      法官说法:汪女士与养老院形成事实上的护理合同关系。汪女士的发病和死亡虽存在不可预见性,养老院不构成直接侵权责任,但养老院未签订服务合同,且在急救车到来前未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因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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