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级中医药部门工作进行细化分工,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将中医药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的用途。新修订的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根据新修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中医药健康管理等项目,明确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新修订的《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人才培养、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药发展、中药质量提升、中医药古籍保护与传统知识整理、中医药文化宣传等支出。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原《办法》考虑基础因素、工作任务因素、绩效因素等,其中,基础因素占20%,工作任务量因素占60%,绩效因素占20%。现调整为基础因素占40%,工作任务因素占60%。将绩效因素调整为绩效调节系数,同时还需考虑财力因素,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分别通过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