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其中提出“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员工在其老年长辈生日、老年节以及需要康复服务、临终关怀服务支持时探亲休假”。纵观舆情,“孝老假”的写入固然为这份政纲赢得了不少掌声,但质疑其难以落实的声音仍占大多数。
实际上,所谓的“孝老假”,乃是北京市为了弘扬尊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所发出的倡导,也就是说这并非一个具有法定性质的“假”。因此,苛求《规划》就“孝老假”休多久、怎么休、假期待遇如何计算等实施细节予以明确,有点超出常规。而此番倡导,出发点虽好,但其难度也足以预见。既有的“探亲假”“年休假”落实情况堪忧,就已然是一个缩影。在实施了35年的探亲假有名无实、带薪年假“休不起不敢休”的背景下,重申“孝老假”,实际上是对职工福利和社会责任的协调提出了一道改革之题。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与今天热议的“孝老假”实际上殊途同归。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未婚职工可1年休假20天,或两年给假一次,休45天;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休20天。在如今充满竞争的职场环境下,这样的探亲假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不是太少,而是太多了,“多”到绝大多数单位都无法再这么“大方”。而且,其适用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且要求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在交通发展、经济多元的如今,这一规定显然已落后于时代太多。而在其面临存废争议之时,国家有关部门亦曾出面澄清,探亲假和带薪年休假功能不同,不予合并。
那么,在以假期形式孝老敬亲呼声渐高,河南等地甚至明确独生子女职工可休“父母年老住院护理假”的当下,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的负担能力,不妨在制度层面重新厘清“探亲假”的实践路径:一是适当缩短现行探亲假期的天数;二是因给父母庆生、护理照料等事由的请假可与探亲假冲抵;三是通过税收优惠及职工和用人单位比例共担等方式,平衡用人单位的成本和职工假期待遇;四是消除企业、事业和已婚、未婚职工的休假之别;五是将老年节设为固定探亲假,倡导孝道。
当然,所有这些,唯有建立在“专假专用”的共识之上,探讨相应的监督、规范和约束机制方有意义。否则,对心无父母的子女而言,探亲假给1天也是多。 |